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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律师姓名:朱越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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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
执业机构: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6楼
近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海西州目前案值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被告人代小船等三人伙同他人在乌兰县虚开发票金额高达2亿多元,外省市受票单位抵扣1290余万元,追回79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497万多元。代小船等人获得非法利益130万元。该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一审判决被告人代小船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另两名被告人杜文四、代林林也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5万元、35万元的处罚。
2009年9月,被告人代小船、杜文四伙同施某、李某(均在逃)预谋后共同出资在乌兰县注册成立“乌兰县凤祥皮业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一个月后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由被告人代小船与施某、李某负责联系需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和企业,由被告人杜文四、代林林二人在乌兰县负责将虚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传给被告人代小船与施某、李某某,共向16个省市的44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以获取非法利益。又以加工皮革、运费为由,抵扣税款。同时伪造收购羊皮的假证明,虚开《青海省农林牧收购统一发票》,涉案金额共计2亿余元。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小船、杜文四、代林林伙同他人注册成立公司,是便于个人为进行违法活动而设立,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为共同犯罪。且违犯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的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497万余元流失,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本案是刑法第八次进行修正,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当地第一起也是目前涉案金额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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