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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律师姓名:朱越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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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
执业机构: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6楼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通过欺诈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供诈骗分子挥霍的一种犯罪行为。集资诈骗涉案金额往往是非常巨大的,诈骗的嫌疑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我国集资诈骗可以调解吗?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针对集资诈骗可以调解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和解作出了规定,集资诈骗能不能和解要依据具体的案情而定,主要看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的刑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二、刑事和解的作用
第一、恢复正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传统的刑事案件着重对加害人的刑事追究,认为对加害人进行刑事追究就是对被害人恢复了正义,而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是否得到补偿则似乎不很重要。刑事和解强调的是对被害人利益的重视和保护,是对犯罪人用理性和宽容去对待,更易得到犯罪人的认同,削弱其反社会意识。刑事和解中的犯罪分子因为真诚悔罪和积极赔偿而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不再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得以从轻处罚。
第二、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实践中,一些轻伤害案件常常因小事或意气之争而起。刑事和解,是在一种缓和亲切的氛围下,当事人双方进行理性的沟通与对话,达成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双方可以互相谅解,既可化解纷争而免于讼累,也可恢复彼此之间的关系,便于以后和睦相处。不会在协议履行后后恶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当事人双方继续维持稳定友好的关系,并消灭了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纠纷,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如果诉诸法院,可能使彼此的关系彻底破裂而无法弥补。
第三、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使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当前,案多人少的矛盾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审判力量明显不足,而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而国家的司法资源又相对有限,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各级司法机关积累案件的情况,其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案件处理的拖拉,老百姓对司法机关普遍的不信任。而刑事和解则不同,和解的过程以及最终决定权是由被害人和被告人所自主控制的,司法机关只要监督和解是否合法、正当即可,由此司法机关可以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其他更为重要、复杂的案件,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提高了司法操作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三、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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