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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律师姓名:朱越勇律师
电话号码:020-83569089
手机号码:13925177971
邮箱地址:david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
执业机构: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6楼
网络诈骗你知道哪些?网络诈骗是非常频发的一种诈骗类型?常出现的5类网络诈骗手段有哪些?新型诈骗手段你又知道多少?认识网络诈骗的手段对预防网络诈骗具有重要的作用。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常出现的5类网络诈骗手段
(一)、仿冒知名大型网站举办抽奖活动、嫌疑人仿冒知名大型网站举办抽奖活动,制作钓鱼网站,并通过电子邮件、短息、飞信等方式发送诈骗信息,谎称网民中奖,且数额巨大。网民要领到奖金,需缴纳领奖的各种费用,而网民一旦将钱汇到嫌疑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便再也无法与嫌疑人取得联系。此类诈骗手段,嫌疑人常使用雅虎、腾讯、新浪、央视非常6 1、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等知名栏目、网站作为诱饵,制作钓鱼网站。
(二)、以极低的价格批发销售手机充值卡、嫌疑人制作钓鱼网站,以极低的价格(通常为0.5折或0.6折)批发销售手机充值卡,诱使网民误认为是难得的投资机会,大量购入此类假冒手机充值卡。当网民发现手机充值卡无法进行充值,再次联系嫌疑人时,嫌疑人又以各种借口要求网民支付所谓“开通费”,随后网民便无法与嫌疑人取得联系。
(三)、以各种名义要求网购网民重复汇款、嫌疑人冒充卖家,在购物网站上与网民进行交易。当网民将货款汇出后,嫌疑人以各种名义要求网民重复汇款。其中,常见名义包括:一是谎称其货品为走私物品或海关罚没物品要求网民支付一定的保证金、押金、定金;二是谎称网民下订单时卡单,要求网民重新支付或重新下订单;三是谎称支付宝系统正在维护,要求网民直接将钱汇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四是谎称购物网站系统故障,要求网民重新支付;五是谎称网购账户被冻结,网民要解冻,需要支付一定费用来激活账号;六是网民在网购飞机票时,嫌疑人谎称网民提供的身份信息有误,要求网民重新支付购票款;七是谎称需要进行资质验证,要求网民支付验证资质费;八是谎称网民在购物网站的积分或信誉不高,要求网民注册vip会员,支付vip会员入会费等。
(四)、招聘打字员或兼职、嫌疑人制作钓鱼网站,假借各大出版社的名义,谎称招聘打字员或兼职,诱使网民应聘。在应聘时,嫌疑人以各种名目要求应聘的网民先交纳一定费用,当网民将稿件录入完毕后,准备交给所谓的“出版社”时,已无法联系嫌疑人,才发现自己受骗。
(五)、预测彩票、嫌疑人制作预测彩票的钓鱼网站,吸引网民入会。网民交纳一定的入会费才能入会,而后嫌疑人还以各种名目向网民索取高额的所谓“专家预测费”。在发现没有中奖后,网民才察觉已经受骗,此时已无法与嫌疑人取得联系,交纳的各种费用更是无从追回。
二、四类新型诈骗手段
(一)、假借提供贷款为由实施诈骗、嫌疑人制作钓鱼网站,以提供贷款需要先期支付一定服务费为由实施诈骗。典型示例:警方接一事主举报称:最近缺钱急用,想小额贷款周转,于是在网上找到了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银行担保贷款5万元,贷款月利0.6%,年利7.2%,还签了合同。合同里面规定交300元的服务费,于是打了300元服务费过去。几分钟之后,对方客服打来电话说:最近国家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由于贷款是无抵押贷款,要事主再打5000元过去考验还款应急能力。事主于是知道上当受骗。
(二)、以在淘宝网提供刷信誉服务为由实施诈骗、嫌疑人通过qq或制作钓鱼网站,谎称可以为淘宝店主提供刷信誉、刷钻等服务,需要网民支付服务费。 典型示例:警方接一事主举报称:他是一个淘宝普普通通的5星信誉小小卖家,一直困惑于信誉不高,生意难做。听人说可以互相刷信誉,所以他也学大家刷信誉,结果由于没经验,今天被一个骗子骗了钱。
(三)、假借推荐股票为由实施诈骗、嫌疑人制作钓鱼网站,以为网民推荐股票为由收取保证金、会费、融资款等各种费用。典型示例:警方接一事主举报称:被某证券公司网上以推荐股票入会为名,先后骗去10000元保证金,680元会费,及10万元融资款,后觉得不对要求退款,中断业务,被告知要再汇15万元保证金才能全部退回自己操作。后该公司网站关闭,联系不上了。
(四)、假借代办北京户口为由实施诈骗、嫌疑人通过加qq好友,谎称可为网民代办北京户口,要求网民支付相关费用。典型示例:警方接一事主举报称:有人通过qq加好友联系他,说能办户口(进京),正好事主朋友的孩子因上学方面想争取一个集体户口。于是事主分三次总共汇了三万五千元整,后发现自己是被骗了。
三、网络诈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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