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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律师姓名:朱越勇律师
电话号码:020-8356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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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地址:david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
执业机构: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6楼
集资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集资诈骗主借款合同无效的认定?认定集资诈骗主借款合同无效的包括了五种情形,集资诈骗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而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认定是无效的。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怎样认定集资诈骗主借款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民员的最高利益,《合同法》第52条第4项同样规定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合同法》对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即对于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认定为无效合同。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还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五、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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