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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律师姓名:朱越勇律师
电话号码:020-83569089
手机号码:13925177971
邮箱地址:david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
执业机构: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6楼
摘要:经济犯罪虽与一般犯罪不同,日常生活中大家了解到的都是刑侦类型犯罪,但其实经济犯罪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无处不在,在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都是经济犯罪的行为。什么是经济犯罪?
一、范畴
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二、罪名
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抗税罪、偷税罪、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洗钱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措、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三、经济犯罪相关资料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2年3月8日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提出“经济犯罪”一词后,中国学术界一直把犯罪概念作为热点问题之一加以探讨,但迄今为止,各抒已见、认识不一。如“经济领域说”认为所谓经济犯罪,就是经济方面的犯罪或经济领域里的犯罪。“经济关系说”则认为侵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就是经济犯罪。“主观图利目的说”又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而且是具有图利的特定目的的犯罪。“经济领域和客体混合说”认为破坏经济领域中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就是经济犯罪。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中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中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中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为此笔者认为由高铭暄、王作富主编的《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中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界定较为准确:经济犯罪指的是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犯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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