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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律师姓名:朱越勇律师
电话号码:020-83569089
手机号码:13925177971
邮箱地址:david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
执业机构: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6楼
对于网络诈骗警察怎么取证?因为网上犯罪留下的证据非常容易被更改销毁和破坏。确实给首先到达现场又非专业水平的侦查人员出了难题。但是,这种现场处置先期工作也并非过于困难。一些成功的案例表明,侦察人员的明察秋毫与思维敏捷、判断准确无误、果断采取正确的先期处置是侦破这种案件的先决条件。处置得当则能够保证计算机专业人员的后期处置顺利。警察在网络诈骗取证时,警方的侦查员将从人机、电路装置、以被骗人录制的诈骗记录等方面来取证。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欺骗手段
1.黑客通过网络病毒方式盗取别人虚拟财产。一般不需要经过被盗人的程
序,在后门进行,速度快,而且可以跨地区传染,使侦破时间更长。
2.网友欺骗。一般指的是通过网上交友方式,从真人或网络结识,待被盗者信任后再获取财物资料的方式。速度慢,不过侦破速度较慢。
3.网络“庞氏诈骗”。一般是指通过互联虚假宣传快速发财致富,组织没有互联网工作经验人员,用刷网络广告等手段为噱头,收敛会费进行诈骗。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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