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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 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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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走私贩卖毒品的情节严重怎么解读

  走私贩卖毒品的情节严重怎么解读?我国法律针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情节严重情形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情节严重”情形;“其他毒品数量大”情形以及“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情形。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我国《刑法》第347条其中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说到的“情节严重”是指:

  (1)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347条和第348条其中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说到的“其他毒品数量大”是指:

  (1)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3)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4)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5)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6)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7)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8)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9)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10)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11)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12)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13)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14)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1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1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我国《刑法》第347条和第348条其中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说到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是指:

  (1)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3)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4)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5)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6)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7)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8)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9)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10)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11)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12)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13)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14)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1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1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此外,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种类的认定,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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