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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律师姓名:朱越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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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
执业机构: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6楼
误食含毒品食物怎么办?该追究谁的责任?依据我国《刑法》第144条的相关规定,涉事餐厅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6-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
两者在犯罪客体、主体方面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地方,但有本质的区别:
(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往食品中掺入的必须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后者在食品中掺入的原料也可能有毒有害,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是由于食品原料污染或者腐败变质所引起的。
(2)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前者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刑法第144条所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后者是危险犯,只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才构成此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食品中掺入的原料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掺入的原料不同。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食品中掺入的原料也可能有毒有害,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是由于食品原料污染或者腐败变质所引起的,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往食品中掺入的则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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