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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越勇律师,男,1973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1998年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担任系团总支副书记。2007年起攻... 详细>>
律师姓名:朱越勇律师
电话号码:020-83569089
手机号码:13925177971
邮箱地址:david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0010888742
执业机构: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东风中路445号越秀城市广场北塔16楼
今天你上网了吗?换句话说,今天你带手机了吗?现在的生活只要有了手机,你就能通过手机完成较多的网络动作。网络类经济犯罪从哪入手?网络化经济犯罪常见的有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在网上非法经营、在互联网进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常见的网络经济犯罪的类型
1、利用互联网进行合同诈骗
此类案件是网络经济犯罪案件中最常见的类型,且涉案金额相对较高,受害人损失较大,主要表现: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声称有大量工业原料供应,或者制作虚假公司网页,谎称可以提供股份转让、经销商招募或者中奖内幕等信息诱骗对方当事人。
2、利用互联网进行信用卡诈骗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利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功能、特性,出于诈骗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经济利益,故意实施诈骗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这类犯罪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差别在于它利用了计算机、网络和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特性、功能,犯罪方法与传统犯罪迥然不同,新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层出不穷。网络信用卡诈骗的危害最严重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最多。
3、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非法经营
包括网络传销、非法经营电信增值业务、网络网上非法经营福利彩票、网上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网上进行非法基金投资、网上非法从事网络广告代理业务等。
4、利用互联网进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网络知识产权的范围较广泛,涉及到域名保护、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在网上的使用和保护等问题。由于个人计算机可以轻易地拷贝信息,包括软件、图片和书籍等,而且信息可以极快的速度传送到世界各地,这使得对著作权的保护更为困难。在网络上贩卖盗版光盘,其内容可能是各类计算机软件、图片、MP3、音乐CD或者影视VCD、DVD等等。
5、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般表现:在互联网上许以高额回报为诱耳,骗取网民以投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前期如约兑现利润,后期网断人跑。
二、网络经济犯罪的特点
1、网络经济犯罪具有智能性和隐蔽性
据调查统计,被发现的网络经济案件不到实际案件的10%,大多数网络经济犯罪分子都具有一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基础,有着娴熟的计算机网络知识或者精湛的计算机操作技术,使网络经济犯罪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性。加之犯罪主体的网络身份和真实身份并不一定一致,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一般很难确定,有的还是单位内部人员作案,更加具有技术性,更加容易掩盖犯罪真相,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2、网络经济犯罪证据采集困难
网络经济犯罪往往经过精心设计,犯罪分子作案之后会及时毁灭存在于电脑上的记录甚至服务器的系统日志记录,犯罪过程消失的无影无踪,公安机关难以收集、固定证据。
3、网络经济犯罪现场具有不确定性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我国《刑法》采用以属地管辖为基础的基本原则。但是计算机网络是虚拟的,自由的,具有跨时空性、跨地域性,很难确定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具体地点,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相分离,有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此,网络经济犯罪的管辖权问题难以定性。
4、网络经济犯罪资金查控难
随着经济发展,支付方式日益增多(微信、支付宝、网上银行等),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嫌疑人资金的流转提供了便捷,资金流转具有了操作方便、流转速度快、流向相对分散等特点,这给案件的取证、追赃工作加大了困难。
三、针对网络经济犯罪的预防对策
1、要认清网络经济犯罪的本质,遇到类似网络投资项目时提高警惕,多方位了解和查询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稳定性,不可操之过急;
2、要建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投资要选择合法的投资渠道,对高回报、低风险的投资项目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没有所谓“零风险”或“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工具;
3、要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判断识别能力,避免受高额回报的诱惑而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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